7月10日,常林(化名)被刑拘的第203天。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2号审判庭内,“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常林因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07-10 上游新闻)
综合早前的新闻报道,2018年7月,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33岁男子常某将初中老师拦在路上抽嘴巴还发视频炫耀,自称因当年家里没钱没权被老师欺负。离校20年的学生“殴师”行为发生后,公安、检察介入,充分调查、取证差不多一年,2019年7月10日尘埃落定,殴师者常某获刑1年6个月。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是一个尊师重教的民族,“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殴师向来都是一种令人不齿的行为。有个成语不是叫“欺师灭祖”吗?“欺师”与“灭祖”并列,可见欺师在道德面前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不被世人认可的行为,在江湖武术门派中,欺师是要被清理门户的。
据报道,常某殴师都是因为自己读书时被老师体罚过,产生了心理阴影,于是就在20年后拦路殴师。20年前,由于法治的不够健全,那时老师的严格教育或许用现在的法纪衡量就涉嫌体罚或变相体罚,如果学生认为老师的严格教育是体罚,就应该在当时向老师指出或向相关部门举报,通过当时的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然当时没有主张权利,就意味着自己愿意接受老师的严格教育,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事情过去以后再行报复。20年后报复殴师就是故意、蓄谋,与老师的体罚、严格教育的目的不同。因此,20年后拦路狂扇老师耳光,不管曾经原因如何,都要严惩。如果这种行为不严加惩处,“破窗效应”就会放大,教师的人身安全将得不到有效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借口曾经被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过而殴师。
严厉处罚殴师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某拦路狂扇老师耳光,难道不是“侮辱、殴打教师”吗?光天化日之下殴师,难道不是“情节严重”吗?不追究殴师者的法律责任,《教师法》还有尊严吗?
老师是应该受人尊敬的。古有孔老夫子敬重老子、请教礼制,又有理学家杨时不畏寒冷、程门立雪;今有习总书记在母校北京市八一学校“回忆往事,不忘师恩”。古人、伟人都发自内心的尊师,何况芸芸众生。可常某却将中华民族尊师的传统美德抛之九霄云外,丝毫不顾念师恩,拦路狂扇20年前的老师,为他的子女、也为社会树立了一个很坏的标杆,如果不加以严惩,必将破坏新时代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会让广大教师寒心,必将不利于教育。
20年后报复殴师的常某获刑1年6个月,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法治“标杆”,可以有效遏制报复殴师带来的“破窗效应”。
(作者 余民强)
来源:红网岳阳站
作者:余民强
编辑:肖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