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和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请了一件名称为“电连接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5,发明人为宣万立和陈欢,该申请于2014年10年15日公开。这本来是若干专利中不起眼的专利之一,在中国的海量专利申请中本不应该引起注意。
但是,这却是一件特别的专利,因为它有个“双胞胎兄弟”。
2014年12月24日,浙江大学申请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名称为“一种电气连接器”,专利号是*******.3,发明人为薛爽。今年8月26日,该专利获得授权,专利记载内容得以公开,一件典型的专利造假事件浮出水面。
检索富士康的专利不难发现,富士康在电连接器上申请过较多专利,双胞胎专利只是若干专利中的一个。但是,浙江大学和薛爽本人,拥有的专利却很少与电连接器相关。而且,富士康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两个多月后的2014年12月24日,浙江大学提交了内容相同的前一个专利。
显然,这是浙江大学发明人抄袭了富士康的专利,并重复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抄袭者了解专利法的审查规则——发明“实审制”、实用新型“初审制”。也就是说,富士康的专利公开后,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其专利与全球相关专利对比后,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浙江大学发明人申请的相同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符合形式要求和基本要求,即可以获得授权。因此,富士康的发明专利仅公开还没有授权时,浙江大学的实用新型专利已经授权公开了。
众所周知,一件专利从技术到申请到授权,中间至少要经过发明人、申请人、代理人和审查员等多个环节,为什么这样明显的专利造假行为,却堂而皇之地经过层层关卡获得授权,这期间到底有哪些环节出了问题?
在浙江大学的专利信息中,并没有记载代理人的信息,这在浙江大学的专利中比较少见,一般都是有代理公司处理的。有一种可能是不具备国家规定的代理资质的“黑代理”代为处理专利申请相关的事宜,还有一种可能是发明人的个人行为,直接以学校的名义申请了专利。不管属于哪种行为,都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如果该申请有“黑代理”存在,则发明人对代理人完成的申请文件一定没有认真审核,事实上该专利发明人的思路与富士康的技术根本不可能如此一致,即便一致,代理人也不可能有跟富士康一样的语言表达习惯,给出一篇一模一样的专利文件。
如果没有“黑代理”,则可预见的是发明人有敷衍了事的嫌疑。这显然是对法律制度的藐视,对专利申请本身的不重视。
按照正常的专利代理流程,发明人应该给代理人技术资料,代理人根据技术资料内容,将其完善为一件符合专利法要求的申请。如果此专利真的存在“黑代理”,则该代理毫无职业道德可言,直接抄袭一件专利,用于应付发明人的需求。这类代理人,应该直接从专利服务的队伍中清除,避免为行业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不管该专利的实际情况是上述哪一种,专利申请的相关管理部门都应该予以审核,确保没有问题再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但显然,这一过程或职能是缺失的,导致这样一篇抄袭如此严重的申请,直接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酿成了今天的丑闻。
据称,继企业专利管理标准推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积极推动制订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希望该标准推出后,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能更规范,不再出现这样的闹剧。
按照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实行初审制,不实审。但是,实用新型也一样应该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针对这样两件相似程度如此高的专利,审查员都没有审出问题,看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初审部门也需要严加管理了。
近年来,为了鼓励更多的人重视知识产权,国家相继出台了很多有利政策,鼓励民众申请专利,并将专利数量与科研立项、企业税赋减免、项目结题等优惠政策结合在一起。鼓励的效果是显著的,连续四年,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位居全球第一,奠定了我国成为全球第一专利大国的地位。
但是,利益驱使下的专利保护出现了畸形发展,此次出现的专利造假事件并不唯一。为了争取政府的奖励,一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编造专利,做出一些“凑数”专利,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使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初衷逐步演变为鼓励数量、助长造假。
我们呼吁与该专利相关的造假行为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使专利保护逐渐趋于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