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信息社会,数据已成为一种国家基础性的战略资源。作为一种容量大、类型多、应用价值高的数据集合,大数据的运用不仅是新技术发展的方向,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近日,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下称《纲要》),系统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笔者注意到,《纲要》中提出的实现政府与社会层面的基础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将有利于打破各自独立的数据资源窠臼,整合已有的数据资源要素,避免出现大量重复无序的平台建设,以及因此而造成人力、物力等资源投入的浪费。系统运用大数据将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能够强化大数据自身便捷高效的优势,充分体现数据资源的商业价值,提升不同领域数据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能力,进而能够引导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对大数据的采集、利用,丰富数据来源,促进平稳、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
一个信息的时代,就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面对浩如烟海、来源分散的各种数据信息,若不能有效地对大数据进行采集、处理、整合,就无法充分地发掘新知识、创造新价值、进而拥有自己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实施和推动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断完善数据资源建设体系,整合社会公共服务数据资源,其目的就在于提升数据资源集聚和管理水平,形成最广泛的合力来强化数据资源优势,提高全社会对大数据的认知和利用效率,推动社会科技、信息乃至人民生活方式的不断创新与提高。
创新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与大数据可以说是创新发展的两大核心驱动要素。作为国家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是一种新的技术变革,大数据对资讯信息的专业化采集、管理、分析及整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使用价值,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广泛的信息含量和技术支持。同时,知识产权作为大数据创新技术的应用载体,两者之间是互为资源、互为手段的辩证关系,彼此间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在《纲要》中,政府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促进了知识产权与大数据的深度融合,这种深度融合是我国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为“互联网+”和传统产业的结合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作为当今信息社会的时代特征,“互联网+”的良性、有序运行离不开相关领域中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我们已经看到,知识产权和大数据为“互联网+”等新技术的纵深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知识产权能够保障大数据技术渗透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与微观主体运行的各个发展阶段,可以说,“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核心越来越体现在知识产权所能够产生和发挥的主导作用上。大数据的共享则会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在传统行业和社会组织中的不断扩展与延伸,通过对大数据资源的采集、传输、存储、利用来优化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管理,也将会开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动向、新业态、新局面。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工具,在社会普及的程度越广,发挥的应用价值也就越大。在面对大数据给知识产权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新机遇的过程中,国家推动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势必有助于把原本相互独立、支离零散的知识产权数据信息系统性地链接起来,这将会为社会各领域知识产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构筑重要的资源平台,也会为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