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夜宵摊旁一泡尿引发命案 男子被菜刀砍死
潇湘晨报
 
10-20 15:23

去年7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和纬二路交界处。胡玲正吃着夜宵时,听到丈夫胡东和一名陌生男子发生了口角,随之两帮人还扭打在一起。

“他们先拿着酒瓶砸,后来又动了刀。”胡玲说,在双方打斗过程中,胡东被刀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刘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10月19日,此案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宣判,刘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死者家属23946.5元。刘强家属表示将上诉。

夜宵摊旁发生打斗

起诉书称,去年7月19日晚上9时许,刘强、蒋贵一帮朋友共七人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和纬二路交界处的一号夜宵摊吃夜宵,与此同时,胡东带着妻子胡玲,还有6名朋友在同一地点的五号夜宵摊吃夜宵。

大概10点左右,胡东在小便时与刘强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他们喝了一些啤酒,去上小厕时,胡东把尿撒到了我弟弟身上,还讲了一些刺激的话。”10月19日,刘强姐姐介绍。

起诉书指出,双方随后扭打在一起。蒋贵在地上捡起一块石板砸在胡东身上,胡东跑到五号夜宵摊上拿了两把菜刀追赶刘强。途中,胡东用菜刀对着刘强的左侧胸部砍了一刀,刘强也拿起啤酒瓶砸向了胡东。在追击刘强的过程中,胡东摔倒在地上,刘强便追上去,扑在胡东身上,用胡东手上的刀砍伤了其脖子和头部。此时,蒋贵将两把菜刀捡起来随手扔在附近。

被送往医院的胡东,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胡东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左颈部左颈总静脉,左椎间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他留下了一个不到4岁的女儿。

被告人家属表示将上诉

10月19日,是该案第二次开庭。

经过审理,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因琐事与胡东发生纠纷,在争斗过程中持刀砍击胡东颈部要害,致胡东死亡,其伤人要害、一刀致命的行为表明其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被告人蒋贵为帮他人掩饰犯罪行为故意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此外,被害人胡东对本案纠纷的发生、激化有过错。据此,判决刘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共计23946.5元;判处蒋贵有期徒刑1年9个月。

对此,刘强的家属表示不服,“我们相信他是清白的,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会上诉。”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我去山上看爸爸,别人都说爸爸死了,埋在山上。

——胡东的女儿

【破碎的家】

4岁女童:“别人都说爸爸死了”

1990年出生的胡东是益阳桃江人,事发时与妻子胡玲才来长沙上班几个月。胡玲介绍,丈夫胡东正在帮忙别人做石材生意,两人有一个不到4岁的女儿。

胡东出事那晚,胡玲就在现场。她说,当时很混乱,她想劝阻,但悲剧还是发生了。

胡玲说,“我老公从夜宵摊上拿了两把菜刀,对着刘强的胸口划了一刀就把刀丢了,然后刘强就一路追赶,两个人就跑到了旁边的巷子里。”

她说,过了一会还没看到丈夫,就和朋友开着车去找,一开始没找到,等返回到夜宵摊时,看到丈夫躺在地上,手捂着脖子,血直流,“那个时候他人已经说不出话来了,我就知道他已经没救了。”她泣不成声。

失去丈夫后,胡玲最心疼的是不到4岁的女儿。

“每次看着女儿,她才那么点大,就没了爸爸,我望着她也可怜,心痛。”胡玲说,丈夫出事后,自己就辞了工作,一直在等着这件事的处理。

胡玲说,胡东一周年忌日时,婆婆带着女儿去山上拜祭胡东,自己就问女儿去山上做什么,女儿对她说去山上看爸爸,别人都说爸爸死了,埋在山上。“我听了真的受不了。”胡玲说。

丈夫不在,这个年也过得冷冷清清的,“婆婆从早上一直哭到晚上,别人的孩子都回来了,只有她家的孩子永远回不来了,再也不能一起过年了。”说到这里,胡玲哽咽不止。

【争辩焦点】

作为凶器的菜刀一直没找到

本案中,作为凶器的两把菜刀一直未被找到。这也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被告方:没有接触过菜刀,不可能砍人

刘强的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远泽认为,本案的关键性证据——两把菜刀没有找到,也就是说认定作案人员和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了,既然无法通过提取菜刀柄上的指纹确定凶手,证据链条上有“硬伤”。

曹远泽还说,刘强共被询问13次,只有一次承认自己拿刀砍过被害人。在法庭上,刘强也多次强调自己没有接触过刀,“如果没有拿过刀,那怎么又会持刀杀人呢?”

刘强的姐姐还提出,弟弟看着胡东拿着刀追赶过来,就一路跑,“也有可能是他(胡东)自己跌倒在刀上才致死的。”

死者家属:鉴定结果可以说明事实

对于刘强姐姐的说法,胡东的妻子胡玲坚决否认,“鉴定结果就摆在那里,是被他人持锐器砍伤导致死亡的。我老公身上又不是只有一处刀伤,难道一次跌倒会造成几处刀伤吗?”

其代理人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认为,“其他相关的证人证言,还有鉴定意见,都足以形成一个证据链,来证明胡东的死是刘强所为。”他说。

凶器没找到如何判案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说,刑事案件当中,作案的工具未找到,并不能因此否认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因为判断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是需要综合全案的证据状况,不是根据某一个单一的证据。如果司法鉴定确认是某一种凶器致受害者死亡,有被告人的供述,还有相关证人的证言,他们都一致证明行为人用上述凶器致被害人死亡,是可以予以认定的。只要以上证据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并且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潇湘晨报记者刘双 实习生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