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救父子俩后身亡 索赔时双方家庭生分歧
潇湘晨报
 
08-03 10:51

8月2日,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合平村,柳光明的妻子对于丈夫的突然离去悲痛不已。图/潇湘晨报实习生杨杨 记者杨旭

潇湘晨报8月3日报道 同村9人约定去浏阳河游泳,51岁的柳光明却因下水援救徐家父子而溺亡。

这个意外,也让柳徐两家陷入尴尬气氛之中。事发后,柳光明的儿子向获救的徐家索要赔偿金32万元,徐家父子不否认被救事实,但对于柳家提出的赔偿方案并不认同。

因救人而身亡,家属能否索赔,获救者是否需要补偿,这并不是孤例。在警方和村委会的协调下,柳徐两家初步达成调解:由徐家先行补偿5万元办理丧事,后续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场因野泳引发的悲剧,发生在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合平村。

8月1日中午,合平村柳家、徐家、韩家三个家庭共9人,相约到长沙县黄兴镇早禾村的浏阳河游泳。因同行的徐家父子溺水,51岁的柳光明下河进行援救,徐家父子被救上岸,柳光明却因“没劲了”最终溺亡。

同村三家相约到浏阳河游泳

“8月8日立秋,我一直想带孙子(在立秋前)去游泳。”50多岁的韩贵(化名)是合平村村民。他说,8月1日,自己带着孙子,和同村的柳光明家祖孙三人,徐振(化名)一家四口,9人驱车来到位于长沙县黄兴镇早禾村的浏阳河游泳。

“离我们村比较远,开车开了40多分钟。”韩贵说,9人去游泳的那段浏阳河是长沙县和浏阳市的分界线,以前是一个码头,没有桥梁的时候还有人划船摆渡。

韩贵说,当天到达浏阳河边时,他观察到河流有些地方的颜色较深。“我估计水面之下可能比较复杂,便没打算下水游泳,准备带孙子在河边玩一下水算了。”韩贵说,就在自己观察水流状况时,徐振的儿子、20多岁的徐波(化名)已经迫不及待地下了水。

“他(徐波)刚戏了几下水,就踩空往下沉了。”韩贵回忆,徐父见状下水救人,试图将儿子拖到岸边,然而并没奏效,“徐波的救生衣可能没穿好,在水里脱落了。”

将父子俩救上岸,他却消失在水中

韩贵说,岸边的人找来树枝,试图将落水的徐家父子从水中拉出来。在第一根树枝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柳光明仅脱下一条长裤,便跳入水中进行营救。

柳光明的儿子柳辉(化名)介绍,当时自己看到水里有很多的“黑洞”,也劝过大家别下水,但是徐波一下子就跳下去了。“跳下去没几秒就在挣扎,他父亲紧接着跳下去救他,结果两人都在挣扎。”

对于父亲溺亡一事,柳辉内心充满了自责。“我叫我爸爸离河远点,然后转过身去找东西,结果只听到扑通一声,我爸爸就跳下去了。”柳辉回忆说,其他人在旁边看着都已经呆了,“我爸爸用力推了他们(徐家父子)一把,推到了岸边,被岸上的人扯上来了,他却在水中不停挣扎,陆续听他叫着‘快点快点’,可等我找来棍子,他已经慢慢往下沉了。”柳辉说,河下有很多暗流,他只能眼睁睁看着父亲沉了下去。

“我没劲了。”这是柳光明留下的最后一句话。韩贵说,仅仅两三分钟的时间,柳光明便消失在水中。他清楚地记得,从徐波下水到柳光明溺亡,整个过程不到10分钟。

逝者其人

邻居说,他是个热心肠

8月2日,在东岸乡合平村,潇湘晨报记者走访了几户村民。对于救人身亡的柳光明,很多村民都说,他是个热心肠。还有很多邻居评价,他是一个很勤劳的人。

在合平村的土地被征收之前,柳光明的身份是一名屠夫,在村里杀猪然后卖给村民。

“他为人比较直爽,也比较公道。”杨女士是柳光明的邻居。她回忆称,柳光明是生产队的代表,平时队里有什么大小事情,柳经常代表生产队出面处理,如果村民之间发生一些矛盾,柳光明也会出面调解。

彭先生与柳光明同村同组,他说柳光明生前爱打抱不平,在村里的口碑一直不错。

最新进展

获救者先行补偿5万元办理丧事

8月2日,东岸乡合平村,柳光明的家人仍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

柳光明的妻子一直流着眼泪,眼睛有些浮肿。丈夫的突然离去,让这名中年女子有些不知所措。

事件发生后,柳辉提出,希望徐家赔偿父亲溺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2万元。“一个活人跟着你去,回来却是死的,难道不应该赔偿我们吗?”柳光明的姐姐说。按照柳家的说法,柳光明因为救徐家父子而身亡,徐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8月2日,在相关部门的主持下,两家开了一个协调会。对于赔偿的数额,两家有较大的差距。协调会进行到一半时,徐家父子从会议室来到旁边一间小办公室商议,记者上前询问柳光明是否救了他们,两人未予否认,但拒绝回答更多的问题。

8月2日晚7点多,两家在当地警方和村委会的共同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显示,双方通过沟通,徐家同意先拿出5万元给柳家办理丧事,柳光明家属表示同意。此外,双方约定,这笔5万元的款项作为后续事情处理的先期支付,在以后达成的补偿费中列抵。

对此,柳辉表示,双方后续的处理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专家观点

由获救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认为,在这起游泳事故中,徐家父子对于柳光明的死并无过错,无需对柳光明的家属进行赔偿。但是,柳光明是因向徐家父子施救而溺亡。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给予亲属一定的补偿,以抚慰亲属的心灵。另外,张永红建议,柳光明的亲属可以向民政部门申报见义勇为,以获得政府一定的奖励。“政府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在弥补获利人对于见义勇为者补偿的不足。”

延伸阅读

见义勇为者可向实际侵权人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防止他人受到来自侵权人的侵害而发生的,并由此导致自身受到侵害,在此种情况下,见义勇为人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要求赔偿。

案例:李某在步行经过一居民楼下时,恰有一扇塑钢窗户突然从楼上坠落。李某为保护身边的陌生小孩儿,被坠落的窗户砸中受伤。公安机关确认坠落窗户所属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王某。后李某的行为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同时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解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为救助他人,被从王某房屋坠落的窗户砸伤,王某未能管理好相关设施,造成了侵害结果,应对此次事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此次事件给李某造成的合理损失。

案例:张某在某商场上班期间,恰逢隔壁商铺陈某与顾客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为保护陈某被该名顾客用刀刺伤手臂,事后该顾客逃脱。

解析:《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张某的受伤结果系由顾客造成的,顾客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事发时商场未及时派出安保人员处理该争执,同时在张某受伤后未及时组织安保人员防止该侵权人的逃跑,导致张某无法直接向该侵权人主张权利。因此,商场对于张某的损害结果未尽到与其职责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适当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记者 曾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