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4月10日报道 李女士在邵阳某商场购物不慎摔倒,协商赔偿未果后,以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5万余元。4月8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商场承担8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11万余元。
2013年8月下旬,原告李女士到邵阳市某商场购物,因地面嵌置的金属板表面光滑而摔倒,经诊断为右腓骨下端外踝骨折,在多家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8095元。2014年4月,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并评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属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被告作为购物商场,应对进入其营业场所的人员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在地板较滑的情况下应采取防护措施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原告李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通讯员 贺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