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岁五保老人田保兴就是从这里跳下去的
95岁五保老人田保兴的身份证、银行卡及五保证
村民田红星向记者提供了五保老人田保兴五保金支取的银行详单
近日,记者接到多名村民反映:“河南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常庄村95岁五保老人因为自己一年的五保金被村支书领走,一怒之下跳井自尽。”谢集镇政府领导回应,调查结果已出,想看的话把反映人全叫过来。
3月3日,记者来到河南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常庄村了解情况。村民田红星介绍:“跳井的老人叫田保兴,95岁,老伴去世多年,唯一的智障儿子于2013年5月份去世,因为他是自己的远房亲戚,看到老人无依无靠的,2013年6月份把他接到家里赡养。老人身体很好,胃口也好,也没有任何疾病,说话很清晰,基本生活可以自理。2月20日(大年初二)下午,我走亲戚回来,发现老人不在家里,就去南边找。邻居告诉我说‘有人跳井了’,我到了村南头看到老人被夹在井中,下身在水里。附近的村民报了警,当消防队的人员把老人救上来时,老人还有气息,马上把老人送去了市区长征医院。经过抢救,老人已脱离危险,当天晚上10点多就出院了。可后来老人情绪极不稳定,不吃不喝,口中一直说‘自己的钱领不到,要不过来了’。2月26日晚上,田保兴去世。”
田保兴的族兄田保荣说:“2013年5月份,田奉合因病去世后,田保兴无钱丧葬儿子,把此事反映给原村支部书记常爱玲后,村委会出资2000元由村干部田付传操办丧事,共花去费用1600元,剩余600元,田付传说给田保兴做生活费,可他却把这个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里。2014年12月18日,村支书田付传把田保兴的五保供养证交给我们,说里面有钱,当天我们就去银行取钱,发现卡里原来的2200元只有90多元钱。我把这个事情告诉了田保兴,他知道后,心情一直不好,谁知道竟然想不开跳井自尽了。他临死前,还一直念叨‘钱被领走了,要不过来了’,他死的太冤了。”
“这家人太可怜了,村干部连这个钱都领,丧失了一个党员干部应具备的道德良心,真是坏透了!”多名村民愤慨。
3月16日下午,田保荣告诉记者:“前几天田红星和几名村民去乡里、区里找,他们一直说在调查,至今也没有结果。田奉合的丧葬费是村里出的钱,而且村里已经下账了。田付传这个人,你们可以去打听下,民怨极大,坏的很那!”
村支书:老人的五保金用来还帐了
记者根据村民提供的电话,多次联系村支书田付传并发短信告诉他想就此事了解情况,田付传一直不接听电话。直到当天晚上6时36分,田付传接听了电话。
田付传说:“田保兴的儿子田奉合,他傻,死后埋了,有人举报,乡里不愿意,我自己是生产队干部,乡里有事得往我身上压,又找人拿了钱把人挖出来又火化后埋葬的,乡里肯定不会出这个钱,于是我个人拿了2300元,常爱玲拿了2000元,总算把他的丧葬给办了,丧葬费共花去4300元。由于田奉合去世了,我通过我们的书记帮他申请办理五保。五保是2014年1月1日办下来的,因为我替老人儿子出的丧葬费,田保兴感觉自己过意不去,所以证办下来了,我带着老头把卡激活,每次我们都是一起去提款机取钱,然后老头数过钱后还给我的。第一次取了200元,第二次取了600元,第三次取了600元,第四次取了400元,第五次取了100元,一共取出来1900元,老头还欠我400元钱呢。后来老头去他远方的侄子家住,我就把卡交给老头侄子家人手里了。”
3月4日上午,田付传多次拨打记者电话恐吓:“你们必须来乡里一趟,他们诬陷我,你们是哪个媒体的?我得找找你们领导,干啥的?我得给他们说清楚,你们必须给我弄清楚。”
民政部门:老人的五保手续系被代领
3月3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民政所。管所长说:“田保兴的五保证和卡,是村支书田付传拿着他的身份证代领的。救助金是三个月打一次,一年共补助2200元。”
商丘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长王涛说:“五保金一年发四次,分散供养一年补助2200元,手续办好后,直接交给本人。按照法律规定,五保金不可以抵做他用。至于王保兴的事情,我先了解下情况。等我落实后再给你回复。
谢集镇政府:已就此事展开调查
3月3日下午,谢集镇政府书记、镇长路绪涛介绍说:“田保兴的五保是2013年办的,2014年批下来的。当时田保兴的儿子田奉合去世后,没钱办丧事,由村里垫付的丧葬费。田保兴的五保下来后,村里几个人商量把他的钱给扣下来了,但是这个钱还不够抵消丧葬费的。”
3月4日上午,谢集镇政府一工作人员回应:“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展开调查,到时调查结果会及时向你们通报。
直到3月16日,记者未得到谢集镇对此事的任何回应。
3月16日下午,记者就此事电话联系到谢集镇政府书记、镇长路绪涛。“你们没按我们的要求把事情发出来了,如果想知道调查结果,你们来乡里,把反映人全叫过来,再让你们看。”路绪涛说。
截止到3月19日上午8时记者发稿时,仍未得到谢集镇政府以及市民政局的回应。对于事情的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
相关法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曾岩 胡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