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朋友圈卖食品或将需持证上岗
赣南日报
 
09-11 10:47

(图为朋友圈中一美食微商发布的广告信息。)

食品微商门槛设置浮出水面

随着中秋临近,微信朋友圈中关于销售手工自制月饼的广告又多了起来,张女士是一名烘焙达人,自制的冰皮月饼相当美观,很受微信朋友们的欢迎。但由于此前在微信里卖美食没有办证件,张女士担忧日前出台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能将成为她继续在微信朋友圈中卖糕点的一道门槛了。

记者了解到,国家食药监总局目前公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

有专家指出,如果上述要求成为正式稿的内容,这一《办法》正式施行后,在微信、微店等网络平台销售土特产、私房糕点等美食,就需严格按要求办证。

食品微商群体中“黑户”多

“手工摇制酸奶,饭后半小时到两小时喝可帮助肠胃蠕动……”“新上市的百味小鱼,味道超赞!”“下雨了,点份煲仔饭吧!”随着微信在市民生活中的广泛使用,不少人通过微信卖美食,微商成为当前市民身边常见的网络食品经营群体。这些食品微商有些从实体店“转战”而来,有些为厨艺好的家庭主妇、工薪族,私房美食因味道可口,很受市民欢迎。

今年6月,赣州市民王先生在中心城区章江新区开了一家小吃店,为了增加知名度和人气,他每天通过微信晒菜单、美食,吸引了不少顾客。“烘焙给自己带来很多欢乐,所以也把做的糕点拿出来卖,和大家一起分享。”与有实体店的食品微商不同的是,刘女士是一名年轻上班族,业余做月饼、糕点是她的一大乐趣。

采访中,记者询问多名食品微商后发现,他们中除部分自己有实体店的外,其余的大多未办理任何证件。得知今后微信销售食品需取得证件后,刘女士表示:“太麻烦了,以后可能懒得做了!”采访中,多数自制私房美食的市民表示,为避免办证麻烦,以后可能不会接着在微信上卖美食了。

食品微商客户主动维权少

“我曾在微信上买过艾米馃,3元一个,实际上,吃起来硬邦邦的,完全没有微信商家所称的香糯可口,且价格比市价贵很多。我立即将商家删除,不会再买。”说起朋友圈买美食,市民林女士谈起了这次经历,确实,微信朋友圈里美食广告泛滥,受图片诱惑,不少市民深受诱惑。但实际上,因制作、包装不规范或宣传中夸大效果,有些食品买回来后,结果不尽如人意。在该《办法》正式施行之前,中心城区网络经营食品方面的投诉情况如何呢?

“我们没有接到过在微信朋友圈买食品后出现消费纠纷的投诉。”9月9日,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一名执法人员如是说。但有执法人员认为,没有接到过投诉,不代表通过网络买卖食品的双方没有纠纷,但因微信朋友圈大多是熟人圈,市民碍于情面,即便买了不满意的产品,也很少主动维权。采访中,市民兰女士对此深有感触,她有名朋友在微信上卖水果,她曾买了一盒无花果,价格为50元,拿回家后打开一看,9只小小的无花果中有5个已经坏了,碍于朋友情面,她当此事未发生。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便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微商销售美食,与实体店的食品经营者只是销售渠道不同,但只要买卖双方达成约定后付款、送货,这样便形成了交易,通过微信买卖食品的双方应同样受市场约束。

但因为微商是在最近两三年才出现,200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未对微商作明确规定,大多食品微商未办理证件或登记备案,如购买食品后无法找到该微商,消费者在维权上也存在一定难度。

该执法人员提醒,市民从微信等网络经营平台买食品,不管是否有难度,同样应索要交易凭证并保留相关证据,以方便维权。

食品微商运营将走向规范

9日,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厂家自产自销食品,应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餐饮单位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目前,除了同时在实体店与微信上销售食品的商家外,该局未接到食品微商前来办理证件或备案登记的申请。等《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后,他们将严格按照要求,及时督促食品微商办理相关证件。

另外,今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该工作人员认为,等该《办法》及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施行后,食品微商将受审查,市民在微信上帮转发其他商家的食品广告,如该商家未取得相关证件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转发者恐将承担责任,届时,微信食品广告泛滥的现象将得以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