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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子怡发律师声明 质疑新闻自由成造谣挡箭牌
红网综合
 
04-10 14:42

律师声明

章子怡 资料图

近日,章子怡发布律师声明,就台湾士林法院司法告诉《壹周刊》职员“加重诽谤罪”案相关事宜作出说明。

“无知者”无罪,这是台湾士林法院对台湾《壹周刊》诽谤章子怡一案的判决逻辑。

依据苹果日报台湾网站公开发布的台湾士林法院案审情况及认定情况,被告人在案审中抗辩:“事发时,周三系其出刊时间,周二晚五点交印,而章女士周二晚十点发出声明。在此之前无法联系章女士。”台湾士林法院认定:无法认定侵权嫌疑人具有“明知”的故意。

据此,章子怡方发出质疑。在台湾社会是否只要一个未经证实的信息源,媒体就可以利用不对等的话语权对合法公民的名誉进行任意的攻击和诽谤,无论这诽谤造成公民的损失有多大多严重。而同时,媒体因这样的“无知”而获利。被告人并没有主动求证当事人,也没有求证机构或信息源,这还不叫“明知”!

另外即使《壹周刊》来不及在章子怡周二声明后撒稿,也可选择马上道歉更正消除影响。被告人此时尽管“明知”了也不处理修正,这算不算故意。

据了解章子怡的律师团队将会继续追诉此案,直到造谣者得到法律的制裁。

章子怡的律师声明主要有以下内容:

1、涉案嫌疑人承认未对报道内容真实性进行求证。侵权主体有主观故意。

2、周二晚十点被侵权方发出声明,《壹周刊》仍在周三照常出刊。侵权事实成立。

3、该文中陈述法庭已确认,侵权嫌疑人刊发的涉案文章内容属于捏造。

4、法庭无法认定侵权嫌疑人具有“明知”的故意。

“ 明知”属于法律中对于侵权嫌疑人犯意的客观判断,指侵权嫌疑人具有明确知晓、应该知道或推定知道的情形。司法审判中需要法庭根据嫌疑人、受害人陈述和基础事实加以综合认定

本所律师认为涉案侵权嫌疑人作为新闻专业人士明确知晓执业操守规范,在未求证消息的真实性、在受害方发出声明后仍执着刊文,显属“明知”范畴。

5、在该网站的评述文章发布时,章女士的台湾律师尚未收到文章中所述之法律文书。有关信息来自该网站。

6、新闻自由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鼓励。但若以新闻自由的大帽子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也是任何一个法制社会不应该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