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将根据岗位和绩效决定工资水平
新华社
 
09-15 09:09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吹风会上说,新一轮国企改革,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

张义珍表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下一步将研究制定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推动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方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结合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分类实施改革,逐步扩大竞争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自主权,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另一方面,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由企业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结合市场竞争程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决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增强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的薪酬竞争力。

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张义珍介绍说,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对于具体改革任务,张义珍说,要坚持分类关系,对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重点是严格规范薪酬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形成机制;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

同时,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对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要加强经营业绩考核。张义珍强调,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将实现契约化任期制管理,严格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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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海外经验

首先,推动改革先要明确权责。韩国通过“自律责任经营”管理模式,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同时使其承担“事后受评责任”,形成较好约束激励机制。

其次,改革实施要控好节奏。自1979年以来,英国一直遵循由浅入深、由边缘到核心的国企改革次序,并坚持分阶段、分类型、系统化、延续性改革思路。

再次,隐性担保必须谨慎防范。日本政府与大型企业间长期存在“约定俗成的指导和保护关系”。目前,日本财团中以三井、三菱、住友、富士、劝银、三和等六大财团实力最雄厚,它们与日本政府在多层级保持共融互通,对政府各项决策发挥重要乃至决定性作用,形成所谓“企业国家”的特殊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