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阅读可以发现,修订后的两项党内法规(以下简称“两项法规”)与修订前相比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下面,小编就挑其中大家可能会最感兴趣的几条,解读“两项法规”的几大亮点。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解读
《准则》特点: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准则》八条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
对比:1、原《准则》共4个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共8条、309字,更精简。
2、原《准则》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总体要求。现修订后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
《准则》施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条例》特点:“纪法分开、纪法各表”。对于党员违纪以及涉嫌违法的党员如何处理等问题,作出了重点规定。
“六大纪律”对号入座
1、【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2 、【组织纪律“负面清单”】 |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3、【廉洁纪律“负面清单”】 |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4 、【生活纪律“负面清单”】 |
生活纪律“负面清单”将旧条例中的“与他人通奸”、“包养情妇(夫)”提法,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提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
5、【群众纪律“负面清单”】 |
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内容,“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和“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均被列入“负面清单”中。 |
6、【工作纪律“负面清单”】 |
新增了两个新提法:“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
对比:
1、原来有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现修定后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2、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3、新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条例》施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