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发广泛关注。《指导意见》明确今后将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分类定位”区分服务与竞争
此次《指导意见》把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如果说“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是全面深化改革遵循的逻辑,那么《指导意见》提出的分类改革则是为了实现“公益的归公益、商业的归商业”。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这样分,一是充分考虑企业功能的多重性、复杂性,分类宜粗不宜细。二是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同时还要考虑国有企业现在大部分都是混业经营的,要看主业、看发展。三是充分考虑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企业功能定位进行动态调整。四是充分考虑各地不同发展实际,在遵循国家统一分类思路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指导意见》把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目前具体分类方法没有公布。此前,北京、广东、宁夏、四川等地曾按三分法、二分法划分过国企类型,即“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和“准公共性企业、竞争性企业”,可以看出,不论是三分法还是二分法,基本分类原则与此次《指导意见》内在逻辑一致。
“分类定位”扫除国企诟病
深入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纲领性阐述可以发现,以实现国企功能为导向的改革正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关键特点。
国企总体上给了中国巨大的优势,但部分国企效率低下的现实不断提醒我们:深化国企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的路径,要置于不断变化的经济语境下才能准确定位。
真正实现国企的功能清晰划分,实现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实现对国企功能的准确分类定位,将为未来中国经济的提升释放巨大的政策红利,也将开启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巨大的操作空间。
竞争刺激效率的提升,现代企业最看中的就是对市场的占有。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对自然垄断行业和公益企业来说,却完全不用考虑市场问题,比如在电力系统或公共交通系统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竞争性的电网或地铁系统。
长期以来,功能定位不清是困扰国企经营发展和改革创新的重要问题,使得商业类国企难以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公益类国企也难以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而逐利趋向日益强烈的公益类国企和占有更多资源的低效率商业类国企屡遭诟病。
“分类定位”完善国企现代企业制度
国企改革要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既要从以往改革的成功经验中汲取营养,不断巩固已有成果,更要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主攻方向。
要想击破制约国企健康发展的固有“顽疾”,就要在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上下功夫,既要“清晰边界”,还要“摸清家底”,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真正实现“产权清晰”。
除此之外要在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做文章,在“管好人”上动脑筋。在这一过程中,要厘清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形成有效制衡机制,真正规范公司治理。
显然,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分类推进,而只有分类清晰了,才能通过改革纠正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一刀切”,也才能防止“一刀切”式的改革,才能在所有制改革与产业重组的有机结合中,真正实现国企的市场主体地位。
根本上,人们对国企的诸多不满,是资源和利益的习惯性倾斜,如果将国有企业充分纳入到现代企业规范之中,尊重市场、融入市场,国有企业将收获的不仅仅是效益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