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西方学术界存在着一种对自由民主反思的思潮。这种反思的一个方面就是对自由民主与民主的关系进行清理,指出自由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而不是民主全部。这种批判总体而言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其一,重新考察民主的概念,指出以程序性选举为核心的自由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其二,从知识生产的角度,指出当下社会观念领域之中自由民主的霸主地位的背后是一种人为的意识形态的塑造;其三,从后果论出发,指出自由民主在合法性建构上的不足以及正当性建构上政府质量的重要性。这一存在于西方学术界之中对于传统自由民主的反思对于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基于自身的国情与历史,反思与总结自我发展的历史经验,摆脱西方意识形态化的民主话语体系的干扰,完善自身政治制度的民主建构意义重大。
对民主的概念和民主的形式区分的批判
在理论层面,对于以自由民主为主流的当代西方民主话语体系的批判首先是从对民主的概念与民主的形式区分开始的。在当下社会观念之中,甚至在学术界,当民主或民主制度这个词被提及的时候,自由民主便总是充斥脑海。这种反应是有其理论根源的: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之中,自由民主成功实现了对民主含义的缩小和固定,程序性民主等诸多具体要素成为了衡量民主的唯一标准。在这个过程中,约瑟夫·熊彼特、罗伯特·达尔以及亨廷顿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与之前在规范层面上的价值争论不同,熊彼特开启了对于民主概念的考察的程序性定义的运动,认为民主就是有关对公共决策者进行选举的制度安排。在这种最狭义的民主制度安排之下,每一个个体都有形式上平等的投票权。达尔在熊彼特最小民主概念的基础上,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衡量程序民主的标准:选举产生的官员,自由、公正、定期的选举,表达意见的自由,寻找其他信息来源的权利,建立社团和组织的自由以及具有普遍包容性的公民资格。这里民主的定义就被更具体的化解为可操作的一些程序性的标准。达尔的这一对民主的程序化的理解,对于以程序化的自由民主形式理解民主概念,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而民主概念的程序主义化最终是由亨廷顿完成的。亨廷顿明确指出,民主就是“达成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个人通过竞选获得公民手中的选票来获取做出公共决策的公共职位。”亨廷顿这一最小限度的程序性自由民主的研究范式,成为了当代西方主流民主理论和民主化研究者的共识。无论在任何国家背景下的任何一个涉及民主化的话题,自由民主的以上的程序性的标准,都成为人们推行民主的标准图谱和衡量民主化程度的测量标准。他们认为,西方民主化进程之中的任何一个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以上标准某称程度上的欠缺,且一旦按照自由民主标准化程序完成民主制度的建构,那么所有相关的社会、政治问题也就迎刃而解。经过这三位学者的理论建构,一方面西方主流学术界关于民主含义的探讨,实现了从规范民主含义到程序化民主制度的讨论;另一方面,自由主义逻辑下的选举民主制度完成了对西方主流民主理论话语的统治。在这种局面之下,其他的民主形式往往都会被认为是“非民主的”,民主实现形式多样性及可争议性也就不复存在。因此,我们应该重新梳理民主的本质含义,使自由民主回归到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
对西方知识生产的政治背景角度的批判
从理论的演化历程上,我们认为,当下自由民主理论出现西方意识形态化的倾向,不仅仅是因为理论层面上自由民主对民主含义的缩小与固化,而且这种理论的演变进程本身就是美国主流学术界配合美国国际政治的需要而进行的主动建构;从结果上看,是把美国自身的民主政治制度奉为样板,并对其他国家的剪裁。因此,在这里,自由民主的当代演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受到明确的政治目的的影响。比如,拉斯韦尔在其代表作《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以及如何得到?》一书中明确指出,规范的政治理论应该为政治实践之中的政治选择提供辩护。以戴蒙德为代表的学者针对第三波民主化进程的无效问题所提出的自由民主的视角,把民主化本身的规范性问题转移到自由民主的条件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来。在这种对选举民主和自由民主的进一步混淆的视角下,发展中国家民主化危机的原因不是因为选举民主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没有实现选举民主必须具备的法治和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这样一来,选举民主本身就不再为民主化所引起的社会危机承担责任,而且以美国为样板的现代国家制度更成为了自由民主的模范标准。这种自由民主的话语体系的建构,本质上掩盖了民主化进程中的真正问题,并不能解决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无效的问题,而与民主化相关的问题就变成了一种政治制度的移植问题。
对西方自由民主话语权垄断的批判
当代西方民主理论话语体系中,一个普遍存在的共识是,无论一个国家在其政治、社会、经济上有多大的发展,只要其国家政权不是由符合自由民主式普遍选举产生的,其合法性就经不起质疑。而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西方自由民主理论所带来的民主理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分离。
以普遍选举为核心的西方民主形式的合法性根源于普遍的投票权所带来的每个公民在相应公共决策的形式上平等的影响力,即达尔所论述的政治平等。所以,政治权威之所以为人们所接受,是因为每一个人都被授权平等地参与自由的选举,并产生了一个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政府。即便是那些在选举中失利或少数群体,仍有可能在下一次选举之后获得胜利。因此,自由民主理论逻辑下的政治的合法性集中在政治输入端。但是,跳出理论层上的推演,回到现代国家这个超大规模人类聚合体之中,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每一个人的投票的作用都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政治冷漠一直是现代西方国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而现代社会之中资本的巨大影响力,同样使得财富占有的不均等打破了投票权形式上的平等,因此西方自由民主倡导的普遍选举,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面临挑战。相关实证研究也证明,即便是在相对稳定的所谓自由民主制度之下,选举与正当性之间也没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事实上,直接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产生更大的影响是政治体系的输出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公共行政体系更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福祉,这一经验直觉为越来越多的相关研究所证实。因此,政治实践之中政府的正当性同样来自于输出端,即是政府的质量。政治体系的输出端产生的正当性以及能够让公民感知到的不偏不倚同样重要。如果对于西方自由民主理论逻辑下的规范性与有效性的这种批判是成立的,那么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民主制度建设与政府质量提高的同时推进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之一就是,应该从人们对民主的期待,即是民主能带来什么的角度对民主的实现形式进行审视。从这个角度来看,近些年兴起的民主治理与协商转向,就是一种对于西方自由民主的反叛。
也就是说,应当重视民主的工具性价值。对西方自由民主意识形态化的批判对于当下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的政治文明建构意义巨大。首先,对于西方民主与自由民主在概念上的清理,以及自由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实现形式的归位,对西方自由民主理论形成的政治背景的透析,有利于清理目前存在于学术界以及社会领域中的选举万能论雾霾,形成扎根于本国政治实践与历史经验积累的民主实现形式。其次,对于西方自由民主对正当性与政府质量剥离的批判,有利于解除西方自由民主对于合法性话语的垄断。绩效本身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合法性。如果仅仅从西方自由民主话语下讨论合法性,这既是对30多年改革开放成果的忽视,更是对当下中国最大的社会事实以及人的最基本的道德直觉的一种背离。(作者:刘向东 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苏州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