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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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09:19

红网郴州站11月4日讯(通讯员 唐爱军 谢妍鹏)10月29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正式启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9月17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建立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五个同步”: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缴费由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8%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商业保险契约领取待遇;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按月领取待遇。

建立新的待遇计发机制:改革后不再执行原来的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实行与个人缴费挂钩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中人”,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分三个层次。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