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一信用社职工骗贷45万元 获刑7年
永州日报
 
11-03 14:24

永州日报讯  为骗取贷款用于做生意,宁远县信用联社职工李某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贷款。近日,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1998年1月至2010年12月,为筹钱做生意,李某在宁远县信用联社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宁远县永安信用社、双井圩信用社信贷员的工作上的便利,冒用多名当地村民的身份并私刻了他人私章,以每笔贷款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金额进行贷款,共计贷款452100元。

案发后,李某于今年1月19日被宁远县公安机关抓获。截止案发时,李某仍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通讯员 王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