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重婚致小孩无法上学 法院判决4年婚姻无效
株洲日报
 
11-02 10:13

株洲日报讯小孩已达上学年龄,学校却拒绝接收,原因是其系父母重婚所生。近日,攸县法院联星法庭审理了该起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男子重婚,重婚对象知情

2008年8月6日,杨某与潘某在广东省连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后杨某与蔡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谈恋爱,2011年3月8日,杨某在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蔡某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于2011年7月24日生育一女。

据杨某陈述,他直到为小孩办理入学屡被拒才知事情的严重性,故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与蔡某之间的无效婚姻关系。

蔡某表示,她知道杨某是在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自己登记结婚的,自己并不在乎,现只希望能彻底解决小孩的问题,故同意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杨某与蔡某于2011年3月8日缔结的婚姻无效。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杨某在与潘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被告蔡某登记结婚,该行为已构成重婚。”

法官介绍,《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上述婚姻宣布无效后,二人的小孩作为非婚生女,在入学等问题上与其他家庭的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