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站10月29日讯(记者 陈庆林)10月28日,记者从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我市出台《郴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进行明确细分,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细化量化为63条工作事项,将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细化量化为47条工作事项。
在党委主体责任清单中,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别划分责任。其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有统筹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权力制约监督、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深化党风廉政教育8个方面43条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有履行领导责任、亲自组织推动、当好廉政表率、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等4个方面13条责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担当分管责任、带头廉洁从政、履行管教职责等3个方面7条责任。
在纪委监督责任清单中,纪委有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检查、严查腐败案件、加强监督问责、强化警示教育、加强自身建设等7个方面38条责任;纪委书记有5条责任;各级纪检机构负责人有4条责任。
据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介绍,这份责任清单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一步细化、量化、可操作化,以此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虚化空转的问题的解决。
在这份责任清单中,明确了党委和纪委必须承担哪些责任、必须做哪些工作,党委和纪委“职责边界”被进一步明确。
市纪委要求,在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时,对因责任不明、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或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