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讯昨日,记者从云溪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供水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原告某城市供水管理站与被告某村民组签订了《自来水安装施工及供水协议》。2013年7月份,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为被告安装好供水管道,然后,原告依约为被告供水。自2013年7月至今,被告共用水31540吨,应向原告交纳水费60556.8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纳水费。
本院认为,被告自2013年7月开始用水,根据协议约定应在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交纳水费,但被告一直未如约履行义务,应自按约定向原告按每日0.3%支付违约金。故本院依法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某城市供水管理站交纳水费60556.8元及违约金7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