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邵阳站讯 10月22日,北塔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伤害责任纠纷,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同意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七日内向原告肖某支付27000元。肖某一边在调解书上签字,一边感激的说:“为这事我奔波了一年多,茶饭不思,现在终于快拿到钱了,感谢法院帮我了却这桩心事”。
原告肖某系被告某建设集团承包的邵阳某路提质改造工程工地上负责打扫、保卫等工作的临时工。2014年10月18日,原告在骑自行车去工地上班的途中摔倒受伤。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在管原告。原告于是起诉被告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肖某在去上班的途中骑自行车摔倒,虽然不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但是,“去上班”是其工作的预备性工作,与其工作本身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肖某所受伤害,被告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原告骑自行车摔倒,自己也有过错,亦要承担部分责任。经承办法官析法明理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上述协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