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10月20日讯 (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婵)2014年12月,发生在郴州市桂阳县的一起“假意送表弟上学实施绑架 害怕暴露将其杀害扔进水沟”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据了解,今天上午8:30,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水平任主审法官。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龙因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产生了绑架其表弟史某平(未成年人)勒索财物的犯意,于2104年10月购买了一部装有“省钱通”的手机伺机作案。
2014年12月9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廖某龙驾驶摩托车在桂阳县青兰乡青兰圩遇见被害人史某平(未成年人)独自步行上学,便以送其去学校为由诱骗其上了摩托车,行至青兰小学附近一茶树林,廖某龙欲对其实施捆绑,遭到史某平的激烈反抗和大声喊叫,因担心事情败露,廖某龙采取捂嘴、掐喉咙的方式致史某平窒息死亡。之后,廖某龙将尸体抛至茶树林一旱沟内藏匿。
作案后,廖某龙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使用“省钱通”拨打了史某平父亲史某春的电话,向其勒索89000元。史某春随后拨打了110 报警电话。当日,公安机关将廖某龙抓获归案。2015年1月1日,侦查人员在廖某龙的指认下,找到了被害人史某平的尸体。经法医学鉴定,史某平因颈部受钝性外力压迫致机体缺氧,呼吸机能急性衰竭而死亡,性质属他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