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蓝山站10月19日讯(通讯员 陈志佳) 近日,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蓝山县镇乡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印发并实施,旨在加强镇、乡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着力打造“湘粤生态工贸创新城市”。
据悉,本《办法》所称的镇是指除塔峰镇以外的其它镇,所称的镇乡规划,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办法》规定,各乡镇规划站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居住向集中居住转化。镇、乡、村庄应分别制定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应当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在镇规划区以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县规划主管部门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去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县规划主管部门合法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住宅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原件和有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按规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法》指出,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才能承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办法》明确,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镇乡规划管理职责,并对镇乡及各村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管、房产、环保、消防、水利、交通、气象、林业等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好镇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办法》强调,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自行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