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改革后,企业办业务有哪些新变化
株洲晚报
 
10-16 10:22

株洲晚报讯根据湖南省《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统一部署,我市从9月20日起正式启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昨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晚报专访,就“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过程中,企业普遍存在的疑惑及问题进行集中回答。

1.“三证合一”后,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和改革前有何不同?

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与以往相比,“三证合一”改革后,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增加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和“核算方式”信息,原来到税务、质监部门办证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所有的申请资料表格均可在“湖南企业登记网”(http://zcj.hnaic.gov.cn/)下载。

2.企业原有的证照需要更换吗?

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从9月20日起,企业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到2017年底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

系统目前在初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逐步完善。距离过渡期期限还有两年多时间,我们建议需更换营业执照的企业,可避开目前的办理高峰期。

3.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和以前有什么变化?

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三证合一”后的企业办理注销时,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仍按原程序办理。

4.“三证合一”改革后,通过什么代码在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

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对于已有统一代码的,使用统一代码查询;尚未换发新营业执照、没有统一代码的,使用注册号进行查询。

(记者 邱峰 通讯员 罗彦)

【相关链接】

企业注册,最快当天就可拿到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注册企业,市民至少要跑4个部门(工商、地税、国税、质监),分别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每个部门办证一趟、取证一趟,4个部门就是8趟,耗时至少在1个月左右。如今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只需将资料准备齐全,在工商一个部门便能办完,最快当天就能拿到营业执照,给市民带来方便。

此外,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还可为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系统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记者 邱峰 通讯员 罗彦)

【合同格式条款知多少】

前3期“合同格式条款知多少”栏目,我们先后关注了旅游业、银行业、电信业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最后1期栏目,关注除上述3大行业之外,其它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1: 本公司(经营者)对协议(合同)保留最终解释权。

国家工商总局评审意见: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和消费者具有平等的合同法律地位,消费者当然拥有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权利。本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2:本店售出商品一律不退不换。

国家工商总局评审意见:

根据《消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在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等情形下,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自身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3:商业预付卡过期无效。

国家工商总局评审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本条款排除了持有超过了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的消费者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4: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

国家工商总局评审意见:

《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到餐饮企业就餐,有权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该企业的酒水。本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饮企业规定“包间最低消费”,实际上就是强制交易行为,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