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幼女“零口供” 证据充分获刑15年
红网汨罗站
 
10-13 18:08

红网汨罗站10月13日讯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尹某某强奸一案,依法以强奸罪对拒不认罪“零口供”的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经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先后窜至岳阳县长湖乡、汨罗市黄市乡等地,将独自上学或放学途中的被害人强行拖拽至山林中,使用言语恐吓、掐颈、捆绑双手等手段强奸幼女3人。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捆绑、恐吓等手段奸淫不满十二周岁幼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上,被告人尹某某辩称其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三次强奸行为。

经查,虽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次强奸的事实一直予以否认,未作有罪供述,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报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证明三被害人被强奸的时间、地点、手段、及被伤害程度。

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鉴定书及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从被害人处提取的可疑精斑及被害人被强奸现场提取的血液均与被告人尹某某基因型一致,且与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及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具有排他性。足以证明被告人尹某某对三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故对被告人尹某某辩称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