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法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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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14:24

红网洪江市站10月12日讯(通讯员 段承信) 日前,原告易某、赵某、易小某、蒋某将四人所在的安江镇某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化解了纠纷,维护了易某等四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易某与赵某、原告易小某与蒋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易某与原告易小某系父子关系,四原告均系被告安江镇某村委会8组村民。2010年,被告安江镇某村委会年终给每个村民发放1000元红利,四原告每人应得的1000元红利,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以2010年村委会查账时认为四原告于2007年多领了土地补偿款3675元,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扣回。因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多次找被告反映协商,并经安江镇人民政府调解未果,故酿成纠纷。原告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洪江市安江镇某村民委员会依法发放2010年每人1000元红利共计4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易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增加被告承担利息3500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576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1206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系被告安江镇某村委会8组村民,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同组的其他成员依法具有同等的权利。依法享有该组成员享有的权利,四原告之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侵犯,且被告答辩中亦认可应当给四原告发放该红利。因此,对于四原告要求被告安江镇某村民委员会依法发放2010年每1000元红利共计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原告易某在庭审后增加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原告易某增加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期限,故不予支持。

每一位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都应当受到保护,这是法理与情理的双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