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法院召开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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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0:52

红网嘉禾站讯 (记者 罗飞雄 通讯员 唐红 李畅) 9月30日上午,嘉禾县人民法院召开了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新闻媒体记者通报了该院落实立案登记制的相关情况。

自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以来,嘉禾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30件,当场立案1280件,当场立案率为96.24%,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0件,受理案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5.37%,增幅明显的是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行政争议等纠纷案件。

为切实推进和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嘉禾县法院严格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推行立案引导、立案登记、案件查询“一站式”服务,最大程度简化立案手续,对符合登记的立案当事人,当场登记立案;对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裁决,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该院审管办、监察室还专门成立了立案登记制工作监督检查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违纪行为。

针对立案登记制在降低诉讼门槛后,可能增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诉讼风险的问题,在新闻发布会上,嘉禾县法院副院长胡平忠指出,嘉禾县法院已建立了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诉讼等行为的惩戒制度,在今后将会不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和配合,依法严厉惩治虚假、恶意诉讼、无理诉讼等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从5月1日至今,嘉禾县法院的立案登记制工作由于落实措施到位,监督有力,衔接顺畅,从而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嘉禾红网、今日嘉禾、嘉禾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应邀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法律链接】

在立案登记制度下,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的;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