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10月2日讯 (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实习生 夏瑞霞 通讯员 于杨宁)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三名村官在本村工程的承包建设中,收受承包人送给的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祁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分别判决邓友、李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郭军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同案人邓承明(村支部书记,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邓友、李芬、郭军利用其分别担任桐子山村村党支书、村主任、村秘书、村支部委员职务之便,在村饮水工程、冷水源公路硬化工程、村活动中心工程、葫芦岐沙石路工程等工程的承包建设、验收、结算过程中分别收受承包人送给的贿赂款,为其谋取利益。
其中,邓友收受20700元、李芬收受20600元、郭军收受5400元。案发后,赃款均被公安机关收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