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讯记者昨从省保监局官网获悉,《湖南省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已获得省政府批准,将在株洲试点。这意味着,《方案》一旦实施,株洲居民购买商业健康险后,个税起征标准将“提高”到3700元。
株洲成全省唯一试点
此前,财政部、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除北京、上海等四个直辖市试点外,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而株洲成为湖南省唯一试点城市。
去年,我市每人花在健康上的保费仅67.68元,而我国人均商业健康险保费为116元。尽管我市商业健康险人均保费水平较低,但覆盖面超过50%。“截至2014年底,仅通过国寿参保商业健康险的株洲市民就达110万人。”株洲国寿理赔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个税起征点变相提高200元
《方案》规定,株洲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这意味着,《方案》若实施,株洲居民购买商业健康险后,相当于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3700元。
假设一市民每月税前收入为3600元,如果没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3500)×3%=3元。在其购买了年均保费不低于2400元的商业健康保险后,每月将被扣除200元,这样此人税前收入便只有34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当此人每月税前收入达到3700元时,扣除限额200元后还剩3500元,才达到个税起征标准。
若一市民月收入为5000元,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5元,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9元。如此算下来,每年可少缴纳个税:(45-39)×12=72元。
《方案》明确,株洲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每年2400元的限额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