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仁和培训机构面授变网课 学员不满要求退费
红网
 
09-23 08:55

红网长沙9月22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陈佳)“之前报的班莫名其妙的没有了,现在换了一个班又变成了网络直播授课,我认为长沙仁和培训机构没有办学资质,我要求退费。”近日,网友周小姐很是郁闷,去年在长沙仁和培训机构报了财税班因怀孕等原因停课后,等到她再次去上课时却被告知之前的班已经取消了,先前一直都是面授却被“改成网上授课”,和周小姐同样遭遇的并不在少数,周小姐要求校方退费却遭到了拒绝,遂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发帖投诉。

网友:面授变网课 学院不满要求退费

据周小姐介绍,2014年2月,她通过朋友介绍及实地咨询后来到了长沙仁和会计培训机构,想在职场上取得晋升机会的她在培训机构肖老师的介绍下选择了价值7744元的财税班,“当时我选择这么贵的课程是因为他们承诺可以面对面辅导并且有人监督,此外他们也承诺只要听了两轮的课程后一定可以拿到会计证,所以在他们的连续劝说下我当场就刷了卡报了财税班的课程。”

从3月20日起,周小姐上了几个月的课程后由于孕期反应大,随后去校区办理了停课事宜。在家“做月子”期间,周小姐看到校区群在讨论长沙仁和培训机构出了O2O的课程平台,疑惑的她拨打了校区热线询问此事。“看到群的消息后,我咨询了他们的前台,客服告诉我必须是8000元以上的课程才可以享受此课程,我向她说明我的情况后,前台老师不知道财税班是什么班,这时我才知道我之前报的班已经取消了。”

过了一个多月后,周小姐再次来到长沙仁和培训机构询问停课事宜时,校方的答复让周小姐觉得非常的气愤,“我再次咨询校方停课的事情后,校方不知道财税班是什么班,看完我的听课证之后说我可以上他们的“金管家”的课程,但是这个课程在我当时报名的时候就有了,比我报的班少了一两千元钱,并且我还得知他们现在是网络授课的,跟我之前上的课程的形式完全变了,因此我要求要退费却遭到了他们的拒绝。”

校方:是否已改网授 各负责人口径不统一

9月13日接到周小姐的发帖投诉后,红网记者与长沙仁和培训机构总校负责人取得了联系。针对是否将面授改成网络授课形式负责人邓老师向记者解释称,“长沙仁和培训机构目前还是以面授为主,为什么会有网络授课的出现,是为了加强学习效果。”对于周小姐提出的退费要求,邓老师说:“周小姐的要求不能满足学校的规定,所以是不能退费的。”

红网记者再次拨打了分校区负责人杨老师的电话,杨老师称:“学员已经直接找到了总校区负责此事,那么分校区就不再受理周小姐的要求。”对于周小姐要求退费事宜,杨老师表示拒绝回答记者的问题。

律师: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红网联动律师、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廖卫律师点评称,经查询,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联系业务(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而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东西湖分局核准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俗称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会计咨询服务;企业事务代理;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因此,会计类资格职业培训并不属于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长沙市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属于无照经营,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从事学历教育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因此,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长沙市各分公司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业务,也可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关于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以及拒不退费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4)》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以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诱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当然,消费者也可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