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怀化站9月22日讯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以冒用的方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小告当庭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小告在新晃兴隆镇柏树林村的公路上,拾得被害人小革的公民身份证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当天10时许,小告来到中国农业银行新晃支行非现金服务区柜台,使用小革的公民身份证将借记卡的密码重置,并冒用小革的身份信息重新申领一张农行借记卡。随后,小告通过转帐方式从拾得的借记卡内转走8万元至新办理的农行借记卡内,并支取现金2万元。
当日14时许,小告被农行工作人员控制并扭送至公安机关。2月16日,小告退赔小革2万元并得到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是初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