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自家餐厅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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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0:37

红网洪江市站9月21日讯(通讯员 何鹭 杨洋) 日前,洪江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3月25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容留谢某、谢某培,在黔城镇株山杨某经营的某餐馆内的餐桌上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当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又容留谢某林、谢某在其经营的“湘满园餐馆”内共同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当日21时10分左右,市公安局民警在杨某经营的某餐馆内将杨某、谢某林、谢某、谢某培查获。到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