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藏父亲遗留枪支两把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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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0:42

红网桂东站讯 (通讯员 陈应明)“谢谢法官!谢谢你们从轻处理……”听到自己获得轻判的结果时邓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9月18日,县人民法院对邓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查,2015年7月5日8时许,县公安局寨前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邓某持有鸟铳。接警后民警对邓某进行了询问,邓某承认自己持有父辈留下的两把鸟铳和部分铁砂子、硝粉、红粉的事实,并在现场将两把鸟铳和铁砂子、硝粉、红粉主动上交给公安机关。

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持有的两把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鸟铳)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情形;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邓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其父辈留下的,其持有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 危害,且将鸟铳、红粉、硝粉及铁砂子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可酌定从轻处罚。故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