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9月18日报道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准许对被申请人龙某某和魏某某两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这也是江华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2012年6月25日,魏某某向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60万元,约定2015年6月25日到期,月利率为8‰。龙某某用产权证号为江华县房权证沱江字第080079号,魏某某用产权证号为江华县房权证沱江字第080080号的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龙某某与魏某某系夫妻关系)。由于贷款到期未还,江华农村商业银行于今年7月3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拍卖二被申请人用于抵押担保的两处房屋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江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江华农村商业银行与被申请人魏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江华农商行申请实现其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且申请实现其担保物权不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法达成抵押权实现方式。在审查之后,江华法院民一庭做出了准许对被申请人龙某某和魏某某两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权利的裁定。(通讯员 蒋桂云 屈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