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湘潭县站9月17日讯(分站记者 龙蓉 通讯员 高喜朝)日前,湘潭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3名被告人均为90后,其中年龄最小的刚满18周岁。法庭经审理,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县城60余名群众参与庭审旁听。
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齐某等五人到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某宾馆找一名朋友,五人站在该宾馆楼下大声聊天。住宿在该宾馆4楼房间的被告人刘某、程某等人以为楼下有人打架便站在窗户边往下看。齐某等人认为刘某等人不该朝楼下看并咒骂刘某等人。被骂的刘某认为自己不能失面子,便纠集同房间的彭某、周某一同下去找齐某的麻烦。在宾馆前坪,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引发混战。混战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跳刀捅向齐某,彭某、周某也一同对齐某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近亲属向齐某赔偿了损失,齐某对其表示谅解。
法庭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齐某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案发后,3人均自首,刘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