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某银行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扣款 被罚30万
红网邵阳站
 
09-17 09:39

红网邵阳站9月17日讯  9月8日,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某国有商业银行新宁支行收到了新宁县法院开出的一张30万元的罚单。从今年5月当事人刘强(化名)申请强制执行以来,法院的执法人员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该银行两个账户上有300余万元,并要求银行协助扣划,但银行都以要领导审批为理由拖延时间。

9月14日,该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人确认了此事。他介绍,造成此事的原因是由于新宁支行有关负责人工作上的疏忽,并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配合和协助法院进行执行工作。

今年3月,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的刘强因与当地某担保公司的劳动争议申请了劳动仲裁。随后,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新宁某担保公司支付刘强工资及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的工资差额部分共69472元。

5月份时,刘强向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宁某担保公司在某国有商业银行新宁支行两个账户上共有存款300余万元。

于是,法院向该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但是,当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上门时,该银行工作人员对执行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采取推诿、拖延时间的方式,拒绝协助扣划。

法院认为,该银行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决定对该银行罚款30万元。

法官:银行通风报信属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还是有的,但不很多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王力夫介绍,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对于扣划是有义务的,如果不配合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甚至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他说,第一步是限期追回。否则,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额度最高的是100万。

解决这种情况一般有两个原则。王力夫介绍,法院到银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时,必须提供完备的手续、证件、有关文书和裁定,证明查询有关信息是根据执行的需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协助单位是不能拒绝的。

其次,法院提出的协助义务,银行等协助执行人或单位应当协助。

“前段时间就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他介绍,去长沙某银行上门执行时,钱还在账户里,结果在办理的过程中钱就转移了。最后,这个银行也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罚款了10万元。

王力夫说,银行是法院执行的重要协助对象,很多案子都要通过银行处理。他说,少数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法律观念淡薄,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往往会对执行设置障碍,想方设法帮助客户逃避法律义务。“但在执行的实际过程中,多数银行还是愿意配合法院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