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级干部贪污受贿170万余元 一审被判19年
株洲晚报
 
09-16 10:30

株洲晚报9月16日报道 被集团公司委派到株洲某汽车公司担任一把手、享受副科级待遇的罗惠忠,不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还大肆套取公司现金,贪污受贿所得总计人民币170万余元。昨日,记者从芦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罗惠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聊天时说手气不好老输钱

当场收下他人送的7000元现金

罗惠忠是中共党员,1955年生于湖南常德市,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干部,2000年被委派到该企业参股的株洲某汽车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科级)。因涉嫌犯受贿罪,2013年8月21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2003年起,上海某汽配公司原经理陈某与罗惠忠所在的公司进行采购业务合作。为了维持业务往来,陈某向罗惠忠送了2.7万元。其中,2005年夏天,陈某来株洲出差,罗惠忠与他聊天时说最近手气不好老输钱,他就拿出7000元现金给罗惠忠,罗惠忠收下了。2008年秋天,罗惠忠带朋友到上海玩,期间,陈某拿了2万元现金给罗惠忠,罗惠忠也收下了。对此,罗惠忠辩称:“那次是陈某女儿的婚礼,我先送了陈某4000元礼金,他给的2万元是回礼,这属于礼尚往来。”

证人李某在承包株洲某汽车有限公司业务期间,为了和负责人罗惠忠搞好关系,逢年过节向罗惠忠送现金和烟酒,总价值达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到2012年底,罗惠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某、陈某钱物共计17.7万元。

虚开发票,套取公司公款152万余元

此外,罗惠忠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拟交易开支、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司现金、购物卡、烟酒等共计公款152万余元。在该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将转移的公款用于个人开支、请客送礼等方面。其中,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罗惠忠安排公司员工吴某借出公司备用金14万后,又安排公司员工欧某、龙某等人虚拟与大众商场(实际不存在)的商品交易,虚开14万余元的货物销售发票进行平账。

2011年,公司承包商因新建停车场,将公司院内一棵紫薇树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罗惠忠未将此款上交公司财务,而是用于个人开支。

芦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惠忠系经国家出资企业委派到该企业参股的公司从事领导、经营等工作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罗惠忠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罗惠忠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罗惠忠犯受贿罪及贪污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惠忠贪污受贿所得总计人民币17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