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9月15日报道 日前,蓝山县工商局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约定提供给消费者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00元;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月3日,黄先生向蓝山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于今年5月9日在该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购了一辆价格为296000元的丰田皇冠2012款2.5L导航版轿车,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了5万元定金,5月14日交完全部购车款后提车使用,几天后他还按规定进行了车辆上牌照。就在7月7日他去郴州市的4S店进行保养时,店内工作人员发现他的车不是原装丰田皇冠2012款2.5L导航版,而是真皮版车改装而成的,比原装导航版差了一个级别,他气愤不已返回蓝山找到商家进行理论,要求商家更换一辆预定购的原装导航版车,可遭到商家拒绝。于是黄先生来到该县工商局,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该局组织执法人员迅速深入实地进行了调查取证,投诉事实属实,曾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过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协议,而后来黄先生考虑到车辆已经上了牌照,换车几率几乎为零,自认倒霉,自行接受了商家3万元赔偿进行私下解决。
尽管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进行了私下解决,但该县工商局认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约定提供给消费者商品的行为已经成为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商家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