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新邵站9月9日讯 (通讯员 钟倩文)9月6日上午,新邵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让宁某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自己仅仅扒窃了6元钱,为何要服刑十个月,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呢?
现年37岁的宁某系邵东县灵官殿镇芭蕉村5组人,从小娇生惯养,好逸恶劳,长期从事扒窃勾当,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但宁某仍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宁某出狱后,不是安心谋求一门正当职业,却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又干起了“老本行”。2015年5月30日,宁某窜至新邵县酿溪镇电影院附近的菜摊前趁被害人韩某买菜时,在韩某的手提包内扒窃现金6元,被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巡逻队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宁某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对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千元以上犯罪金额二倍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