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保靖站9月8日讯(通讯员 彭浪 罗洁)9月7日,笔者获悉,2015年1至6月,保靖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从严从快审结案件,共审结酒驾案件5起。
2014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在保靖县要坝村一工地处喝了啤酒和白酒后,驾驶车主周某的车牌号为川SD9696的“日产”SUV小车回花垣县的家,20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保靖县龙溪信用社门口岔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行清查酒驾行动的保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艾某静脉血样的乙醇含量为173.4703mg/100ml。保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艾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艾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不久前,被告人翟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到保靖县偏岩路段一修车厂时,发现其所在行驶车道上有一挂车车厢停靠在路边。翟某某在变道绕行车厢时,为避让相对方向行驶来的车辆,与停靠在路边的挂车车厢相撞,致其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112.0852㎎/100m1。保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较大的危害性,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该县法院通过案件的审理发现,由于法律意识的匮乏,部分驾驶员法律常识缺失,刑罚意识淡薄。醉酒驾车即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但近九成的酒驾被告人有“小喝问题不大”或“没查到就没事”的想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往往后悔不已;部分驾驶员认为在虽然喝了酒但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是不触犯刑法的;同时,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车仅是针对小汽车、货车等车辆,不包括自己驾驶的摩托车。
保靖法院相关人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要消除侥幸心理,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驾驶意识,远离酒驾,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