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快处快赔《办法》18日起实施 6种情形不适用
长沙晚报
 
09-08 09:06

长沙晚报9月8日讯 原本是一起车损很轻微的追尾事故,当事双方驾驶员不及时撤除现场造成拥堵15分钟,双双被交警罚款200元,这是9月2日下午发生在南二环的一幕。长沙公安交警部门昨日宣布,9月18日起,新的《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7时至20时延长为6时至22时;损失额度由原来的单方车损2万元提高至5万元。

3分钟内撤除事故现场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2大队大队长喻小平介绍,新的《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发文。“扩大适用范围后,基本上能够覆盖城区绝大多数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方便群众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对自主撤除现场的要求也更严格。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对事故车辆和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在3分钟内撤除事故现场,并共同驾车48小时内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逾时快处快赔点不予受理,由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受理。”喻小平提醒,对应当自行撤除离现场而未按规定撤除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除现场;拒不撤除的,予以强制撤除,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该交通事故由辖区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后,按事故一般程序处理。

此外,对于符合快处快赔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引导至就近的快处快赔点处理。“也就是说,交警和保险部门在接警后,优先按照快处快赔程序引导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对于符合快处快赔规定的,无须交警和保险公司勘查现场,自行进入快处快赔程序。”喻小平介绍,如果是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和保险公司查勘员已查勘现场,这两种情形就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但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听候交警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维修企业

据介绍,快处快赔点交通警察根据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事故相关证据依法按简易程序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驻快处快赔中心的保险公司定损员依法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确定,并出具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处理记录表,指导客户办理速赔手续,确保在规定时间内理赔到位。交警提醒,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可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完成定责定损前,事故车辆已经自行修理,导致无法准确定责定损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还加大了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力度。”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李娜说,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派人进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协助各保险公司调取视频,查处保险欺诈案件。“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行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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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形不适用快处快赔

下列6种情形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当事人应报警: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

机动车无合法号牌;

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

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疾病病源体与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记者 小刘军 通讯员 杨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