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贤江等27人参加黑社会组织案二审维持原判
红网湘西站
 
09-06 16:26

红网湘西站9月6日讯(通讯员 盘艳斌 滕月)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凤凰县龙贤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首犯龙贤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维持对彭博、吴千兴等11名上诉人和刘金友、邹成等15名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的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3日,上诉人龙贤江、龙贤员因犯赌博罪被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龙贤江、龙贤员纠集、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以龙贤江为组织、领导者,龙贤员和上诉人彭博、吴千兴、吴忠维、吕南为骨干成员,上诉人熊谟龙、杨静辉、龙周伟、田格宇、伍海涛、杨正全和原审被告人刘金友、吴龙生、邹成、王春林、龙秀平、唐丽平、龙林辉、舒建明、包汇、龙桥钟、刘旭东、唐建宁、杨春燕、麻伟、杨通和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内部层次分明,实行逐层管理的方式,并在长期违法犯罪中逐渐形成一套不成文规定。为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成员从2010年6月至2012年8月实施贩卖毒品多次、非法持有枪支9支、2次故意伤害、2次聚众斗殴、3次敲诈勒索、1次非法拘禁、8次骗取贷款、多次容留多人吸毒以及聚众摆势强揽工程、强行入股、强行交易、非法索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凤凰县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凤凰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15年2月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09)凤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龙贤江的缓刑部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合并原判赌博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龙贤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彭博、吴千兴、吴忠维、龙贤员等26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被判处二十四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

龙贤江、彭博等12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龙贤江为攫取经济利益,纠集上诉人龙贤员、彭博、吴千兴、吴忠维、吕南及其手下成员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逞强称霸,危害一方,欺辱、伤害群众,在凤凰地区形成非法势力及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龙贤江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龙贤员、彭博、吴千兴、吴忠维、吕南亲自参与或组织、指挥各自手下成员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龙贤员、彭博、吴千兴、吴忠维、吕南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上诉人熊谟龙、杨静辉、龙周伟、田格宇、伍海涛、杨正全和原审被告人刘金友、吴龙生、邹成、王春林、龙秀平、唐丽平、龙林辉、舒建明、包汇、龙桥钟、刘旭东、唐建宁、杨春燕、麻伟、杨通和直接实施了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人龙贤江、彭博等12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