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了责任人没赔 华容男超期申请执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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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9:44

红网华容站讯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张某某因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的期间,黄某某对此提出异议后,法院裁定对张某某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2010年7月29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就张某某诉黄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18963.75元,黄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4531.75元。判决书于2010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黄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2015年6月26日,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对黄某某的执行申请,法院在立案后向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黄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张某某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的执行申请期限,法院应该驳回张某某的执行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张某某执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黄某某如果未就执行时效提出抗辩,法院将继续执行,只要黄某某提出时效抗辩,而张某某又没有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就只能裁定本案不予执行。即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就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决。而本案执行过程中,黄某某提出时限抗辩即执行异议后,张某某亦承认该案申请执行时效没有中止、中断情形。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申请执行是在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间届满后提出,且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黄某某的异议成立。依法裁定对张某某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这样,张某某因未注意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限的法律规定,即使手握生效的判决书,但权利已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而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