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9月6日讯 去年8月,长沙理工大学一名在读女大学生在广东佛山一小区游泳时,不幸在1米深左右的浅水区溺水昏迷,事发后呈植物人状态。因交涉无果,父母代其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约190万元。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该案近日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结案,法官认为事发时“女原告的身体状况并不适宜游泳,自身对溺水致残存在较大过错”,判其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争议:饭食过饱导致溺水?
今年20岁的王×晴去年暑假来到父母打工的佛山,为减轻父母负担,在南海区万科金色家园小区给小勇做家教。去年8月7日晚7时多,王×晴和小勇到小区游泳池游泳。下水约10分钟后,她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浅水区溺水昏迷。虽经抢救,但因溺水时间过长,颅脑损伤呈植物人状态,经司法鉴定认定为一级伤残。
事发数月后,王×晴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下称体育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89万余元,其中陪护费为102万元。
被告体育公司认为溺水事件难以理解,因为原告王×晴身高166厘米,而浅水区最深处仅为1.3米,溺水点更是深不足1米,算不上危险区域。其律师称,王×晴的入院和出院报告都显示有“继发性癫痫”等症状,且其下水时出现“饭食过饱”情况、下水时正处于生理期,故系自身身体原因才导致溺水。
原告方律师则表示,被告通过原告在被施救时出现呕吐物即推断原告是“饭食过饱”,没有事实依据。而“阵发性抽搐”、“继发性癫痫”原因经医学认定,完全可能由长时间溺水引发。此外,被告方“注意事项”等标识在案发时不能确定悬挂在明显位置,监控录像显示当时泳池边只有1名救生员,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判决:自身状况不适担主责
据了解,主审法官曾到事发现场勘验,确认原告王×晴身高比泳池最深处高出约30厘米。一审判决认为,作为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其入学的体检报告未见异常,法院无法仅凭原告病历上所载的“继发性癫痫”判断原告溺水的真正原因。不过,判决认为,从现场监控视频、救生员证言及其他泳客陈述以及原告被发现在水深0.9米处池底的事实分析,原告在浅水处溺水时不能成功自救,也没有实施有效呼救,可见其在遇溺期间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
因此,法官认为事发时原告的身体状况并不适宜游泳,自身对溺水致残存在较大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负60%的责任。两被告作为泳池的管理人,在管理危险活动的情况中未足够注意,未及时发现原告遇溺侧卧水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计83万元,两被告负担40%即33万余元。(记者 颜开云 通讯员 常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