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9月2日讯记者前天从荷塘区法院了解到,68岁的张某近日在庭审时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跑到法院门前刷标语侮辱法官,被该院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打主审法官一耳光,被法官原谅
张某是一起民间借贷案的被告。原告称,张某曾于上世纪80年代向其借款。在原告提交的证据里,有张某所写的借条,注明张某共借其64万余元,按8厘利息每半年计算一次,时间是2011年4月10日。原告提交的另一份证据则显示,张某曾于2011年4月向原告写下2011年底还款的承诺书,承诺书里写道:如违约,张某承诺委托相关部门拍卖房屋还债。
但张某不承认曾经写下借条及承诺书,也不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013年3月,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鉴定结果,确认上述借条及承诺书上的签名均系被告张某本人所签。但张某依然称,从未给原告写任何借条及承诺书。
2013年6月14日,荷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该院工作人员介绍,张某在庭审时情绪激动,言辞粗俗,还趁法官不注意时打了主审法官一耳光。法官被打后,该院当时准备对张某予以司法拘留,承办法官考虑到张某年纪较大,主动为其求情,说再给他一次机会。
写标语辱骂法官,被拘15日
庭审后,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偿还对方债务。得知一审宣判结果后,张某曾提起上诉,后来又主动撤诉。
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张某不仅拒不执行,还侮辱、威胁办案法官,并扬言对办案法官家人不利。
8月22日,张某在荷塘区法院附近的房屋围墙及电线杆上,刷写了多条辱骂该院法官的大字标语。8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4项规定,该院对张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目前,张某已被拘留。(记者辛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4项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