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邵阳站9月1日讯 (记者朱飞凡通讯员刘少阳)邵阳市城管执法局8月31日介绍,邵阳市已发布了《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城区范围内的道路、建(构)筑物、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提出了非常详尽的要求,该《标准》共12章,102条条例。
城市容貌代表一个城市的形象、特色和文化品位,创造并维护好整洁、干净、有序的城市容貌景观,不仅能够为市民群众提供优美的居住环境,而且对于邵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通过持续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先后开展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园林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城区市容市貌得到较大改善,但还存在建筑物的外墙和玻璃幕墙,因长期未清洗而斑驳陆离,沿街店铺的各式招牌大小不一、横竖交错,临街居民楼的阳台、窗户安装了各类防盗网,晾晒、吊挂、堆放各类物品等不足。为给全市城市管理树立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标准,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共12章,102条。从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十个方面制定城市容貌管理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市城管执法局介绍,《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发布实施后,将从加强宣传贯彻、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考评机制、加大处罚力度等几个方面入手,做好《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邵阳城市容貌管理步入依法、科学、规范和高效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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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在与我国现有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标准》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比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更全面。《标准》针对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了更符合实际、更具体的要求。如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仅对与市容秩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而我市考虑到环境卫生直接影响到城市容貌,因此在《标准》中对城市道路、车站码头、公园游园、集贸市场等城市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环境卫生设施的应达到的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增设了“环境卫生”一章;对城市各类施工工地的管理、围档围墙的设置等明确了具体标准,增设了“施工工地”一章;此外,城市水域是一个城市重要的景观和功能体,《标准》对城市水域和两岸的容貌和卫生提出了要求,增设了“城市水域”一章。
二是非常详细,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标准》除正文外,还针对当前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的实际情况,就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居民社区和单位院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公厕、河道、市政设施等11个方面,制定了11个附件,提出非常详细的管理要求,能够量化的标准尽可能量化。如规定“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2.0米,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建筑物外墙的广告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台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米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米,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米”等。
三是与邵阳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互为补充。邵阳市原有的对三区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考核办法、对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和部省属驻邵单位等的考核办法对于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有了详细规定,但基本上属于“不得出现什么”的“负面清单”,规定出现什么状况相应扣分并要求整改。而本次出台的《标准》规定“应该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属于正向的标准和规范,因此它与城市管理考核办法一起,将为我市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长效化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