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住宾馆电动车被盗工商调解获赔偿
红网娄底站
 
08-31 17:14

红网娄底站讯 朱先生入住宾馆,第二天,停放在宾馆附近的电动车就“不翼而飞”了。朱先生要求赔偿,宾馆则以自己没有承诺保管车辆为由而拒绝。2015年8月31日,经双峰县工商局调解,朱先生最终得到赔偿。

2015年8月20日,双峰县工商局12315办公室接到投诉,朱先生称自己于8月8日花100元入住某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将骑乘的价值7800元的电动车停放在宾馆规定停放的地点。次日,在办理结账手续时,发现停放的电动车被盗,要求赔偿遭到宾馆拒绝。无奈中,投诉到12315,请工商部门为他维权。

受理投诉后,执法人员迅速与宾馆负责人取得联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宾馆负责人称酒店的停车场属开放式,停放的车辆很多,保安只负责疏通、排放车辆及维护车辆秩序,不能保证车辆的安全。认为自己不承诺保管车辆,不承担赔偿义务,所以要求赔偿的事,实属难为。执法人员认为,朱先生交付了住宿费入住宾馆,并把电动车停放宾馆规定停放的地点内,虽然双方就停放电动车之事没有特别的约定,宾馆也没有收取保管费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的规定,执法人员指出,朱先生交付了住宿费入住宾馆,把电动车停放宾馆规定停放的地点内,双方之间就构成了车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宾馆表明自己不承诺保管车辆,不承担赔偿义务,就此不负责保管车辆,这是宾馆单方之词。因此,宾馆在本案中推卸自己的责任,是不对的。

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宾馆一次性赔偿朱先生经济损失5080元。(通讯员 金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