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村组干部“狼狈为奸”挪用征地款被公诉
红网嘉禾站
 
08-27 16:06

红网嘉禾站讯 (通讯员 曾亮 唐红)村组干部作为村民选举出来的管理者应该以身作则,但一些干部却急于“先富起来”,竟挪用集体征地补偿款,用于“做生意”周转,为了利益以身试法。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胡某平等四人挪用资金罪一案。

2010年嘉禾县开发区在嘉禾县珠泉镇石丘村进行征地,石丘村12组被征地面积为68.646亩,征地补偿款共计137.4832万元。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胡某平(12组组长),胡某忠(12组会计),被告人胡某顺、胡某山和村民胡光平作为12组村民代表与村委干部胡平三等人一起到县开发区办理征地补偿款拨付手续。当日,该笔征地补偿款拨付到以被告人胡某平名义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由被告人胡某忠管理密码,被告人胡某顺保管存折,胡光平及被告人胡某山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进行监督。2012年1月底至12月,四被告人利用自己管理和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归个人使用。被告人胡某忠挪用及帮助他人挪用48.56万元,被告人胡某顺挪用及帮助他人挪用44.7072万元,被告人胡某平挪用5万元,被告人胡某山挪用5万元。2012年9月,因该案案发,四被告人才陆续归还所挪用征地补偿款。至今,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山已归还所挪用征地补偿款,被告人胡某忠仍有4.6万元、被告人胡某顺有1.1472万元未归还。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胡某平身为石丘村12组组长,胡某忠身为12组会计,被告人胡某顺、胡某山身为12组组民代表,利用其管理、发放组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挪用该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被告人胡某忠、胡某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山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