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通报六起“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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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9:37

红网郴州站8月24日讯(记者 陈庆林)8月21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着力查处了一批基层违纪违法、侵犯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近日,市纪委和市作风办联合发文通报六起典型案例。

郴州市肉食水产公司原出纳王丽芳贪污、挪用公款等问题。2010年至2011年,王丽芳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8675.8元,挪用公款20293元;违反财经纪律,虚开发票套取市肉食水产公司现金61048元用于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旅游,个人实际开支5000元;2011年4月借用市肉食水产公司公款12万元长达23个月未归还。2015年4月,王丽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村委会原主任兼村出纳员王治青私自挪用征地补偿专款问题。2010年2月至2014年5月,王治青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自挪用由郴州大道扩建指挥部拨付给三合村四、五组的征地补偿专款共计161713.82元,部分用于王治青的日常生活开支、小孩读书、建新房等费用。2013年5月6日,王治青归还了私自挪用三合村五组的征地补偿专款87000元后,至案发尚有68337.82元未退还(扣除2013年7月至12月工资款6376元)。2015年7月,王治青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桂阳县欧阳海镇大乘村村委会原主任胡启国贪污征地补偿款问题。2009年7月,胡启国协助镇政府协调管理衡武高速公路(桂阳段)建设有关事宜时,将桂阳县衡桂高速指挥部征收大乘村5组红线内无人管护的10冢坟地补偿款4000元据为己有。2015年5月,胡启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宜章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又名泰安机动车安全检验中心)原站长(主任)胡继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2008年至2009年,胡继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5年7月、8月,胡继瑛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永兴县便江镇锦里村村干部邓永江、廖国太等人套取青苗补偿款违规发放补助问题。2006年至2007年,邓永江、廖国太、邓奕助、谢水伢、王琼梅等人违反规定,在为资兴程江口电站征地工作过程中,将套取的青苗补偿款用于锦里村违规发放村干部绩效奖和补助,其中邓永江、廖国太、邓奕助、谢水伢等四人分别违规领取绩效奖和补助29000元,王琼梅违规领取补助6000元。2015年6月,邓永江、廖国太、邓奕助、谢水伢等四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琼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临武县万水乡黄祖江村党支部原书记黄正平贪污问题。2012年至2013年6月,黄正平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有关工作的便利,侵吞、骗取水改旱补偿款、接线接沟毁地补偿款、边角余料补偿款共计92371.40元。2015年3月,黄正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通报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廉洁履行岗位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受理投诉,加大线索排查,强化执纪问责,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