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汨罗站讯私自制造枪支,在发生家庭矛盾时,利用枪支威胁恐吓家人。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梁某某,岳阳县长湖乡人。今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引发家庭矛盾,妻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梁某某因寻妻未果,怒火中烧的他便携带自制的单管火药枪来到汨罗市大荆镇某村其岳母周某某家中,要求周某某告知其妻子的下落,并在周某某房屋前泥土路上鸣枪吓唬周某某。
受到惊吓的周某某立马拨打了110报警,汨罗市公安局民警接到周某某报案后赶至案发现场,并迅速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并扣押了其携带的单管火药枪。
根据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所携带的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单管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你不可不知的关于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的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