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报讯 日前,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布了《凤凰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升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能力、明确各职能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加强环境保护职责监督力度,推进凤凰县生态文明建设。
针对目前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晰、不正确,履职不到位、难到位”等问题,结合凤凰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际,根据改革后机构设置情况,《规定》共五章十四条,明确了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县直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同时也对县域内生产经营者、公民、其他社会机构的环境保护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该《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明确的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规定》通过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职要求和边界,对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行详细、准确划分,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具有“职责细、职责准、追责严”的特点。该《规定》实施后,环境保护工作中谁履职,谁失职将一目了然。(通讯员 谭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