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站8月14日讯(通讯员 史训杰)8月11日,郴州市纪委出台《郴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纪检监察干部暂行办法》,明确12类不适宜担任现职纪检监察干部将及时调整,推进纪检监察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加大整治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力度,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政治纪律意识淡薄,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或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纪律意识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组织原则、程序和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纪律审查纪律,在信访举报或案件办理等执纪执法过程中,越级批办、催办或为被调查对象帮着讲情、通风报信等干预有关单位案件查处,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故意拖延执行调查工作;违反保密纪律,在信访管理、案件调查过程中随意泄露纪检监察工作信息的;在工作中担当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任务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九项规定、市委九项规定精神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寻求特殊照顾,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该报告的不及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道德品质败坏,沾染不良习气,个人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身体状况较差,工作力不从心,难以担负现职工作;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纪检监察干部情形的。